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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往届生重修、重修考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9-12阅读次数: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最长学习年限、学业证书的规定,我校不再组织往届生清考,学业成绩尚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往届生,如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可申请重修。现将组织上述往届生重修及重修考试等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修对象

有不及格课程且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往届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学制延长2年,创业休学学生延长4年;应征入伍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符合重修报名条件名单可参考教务处发放的《往届生重修名单、课程及

二、重修流程

联系汽车学院 02788756126

三、重修报名

各学院对照《2023-2024-1学期往届生重修名单、课程及门次数(2021-2023届)》(见附件1),及时通知相应往届生。有意重修的往届生应联系所属学院报名,并确认重修课程,每名考生限报10门重修课程,报名必须在2023年9月18日之前完成,逾期无补报。各学院应于于9月19日16:00前将报名及选课情况报至教务处(联系人:周老师 027-88756056)。

四、重修组织

2023年9月22日前,各开课学院填写重修安排表(附件3),发布给相关师生,学生所属学院协助重修的传达、协调、学生管理。未报名重修者不能参加本次重修学习;学生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上述情况者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报名下一次重修。

(一)重修时间:2023年9月22日—10月31日

(二)重修形式:指导重修、跟班重修或其他适合形式

具体内容及指导方式由各学院向学生公布。

五、重修考试时间及地点

往届生完成重修课程的学习后,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实施重修考试(联系人:万老师 027-88756057)。未报名重修者不能参加本次重修考试;学生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考试(考核);上述情况者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报名下一次重修。

(一)考试时间:重修结束后—11月5日

(二)考试地点:线下考试为教学楼,线上考试为超星智慧考试系统。线上考试命题、监考应严格按照教务处已发布的线上考试规则进行。

六、考试组织

1.根据学校安排,公共科目考试课(英语、数学类)由公共教学与实践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安排考试时间并与其他学院沟通。

2. 专业科目考试课、考查课、体育课和实践环节的课程由各开课学院组织,各学院请于11月5日组织实施(不得与统考时间冲突),并将考试安排表提前三个工作日交教务处备案。

3.根据学校安排,建议各学院充分使用已建设的在线课程资源,给予学生多次线上学习和考试机会,不再统一组织重修考试。教务处组织进行考试行为的登记、备查、抽检,并对最后一次考试组织巡考。

七、成绩录入及审核

各学院在11月1日—11月10日录入成绩并将成绩记分单以学院(部)为单位提交教务处审核。(联系人:周老师 027-88756056)。

八、学历证书发放

重修考试(考核)合格,已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经教务处核实,授予毕业证;成绩未合格或不符合毕业条件,不予发放毕业证,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均可报名下一次重修。(联系人:施老师 027-88756056)。

1.教务处公布授予学历证书的往届生名单,所属学院安排专人于12月14日到教务处集体领取相应往届生的学历证书;

2.12月16日起各学院发放学历证书。各院应通知相关往届生及时回校领取;

九、注意事项

1.所在学院应严格审核往届生资格,防止冒名替考等现象。学生凭身份证参加重修、考试及考查。

2. 各学院负责通知学生进行重修报名和重修考试相关事项,学生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过时将不再安排。

3 学生重修及考试不额外收取费用,重修不合格或本次尚未重修的课程,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报名下一次重修。

4.重修及统考安排均会上传至教务处网站,请考生及时查看,按照要求参加考试。

5.各科目重修考试,考生名单应与重修学生一致。如重修学生违反教学要求,教学单位认定不得重修,应及时报告教务处,并告知学生。凡未报告者,不得限制学生参加重修考试。


教务处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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