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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6-05-26阅读次数:

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办发[1998]38)、《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和中组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于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含退离休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不含名誉职务)工作,严格审批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同一社团兼职的现职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两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现职人员兼任。社团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社会团体在推荐中央或省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时,应先到省民政厅领取并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分别报送省委组织部和省民政厅审批。其中中央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的,由省委组织部按照规定程序报中组部审批。

   三、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换届或变更登记中涉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的,应由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在筹备成立、换届会员大会或届中补选理事会召开之前办理好兼职审批手续。在兼职手续未办妥之前,省民政厅不予办理登记,社团
不能召开大会进行选举。其中中管干部兼职的至少提前一个月、省管干部兼职的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省委组织部报送有关材料。

四、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每年年检时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向省民政厅报送财务审计报告。

五、各市()、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职务的审批及管理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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